|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
学校的名称是沈阳智虹职业培训学校。 |
第三条 |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四条 |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学校办成管理严格规范、教风严正、学风浓厚、学员具有一定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的适应社会发展的专业人才培训基地,为振兴东北做出贡献。 |
第五条 |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冯雪松。其法定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80-13号2-2-2。赵万宏。其法定地址为沈阳市大东区青光街25号1-2-1。法定代表人冯雪松。 |
第六条 |
学校的住所地是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远东大厦七楼。 |
第七条 |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沈阳市民政局。 |
| 第二章 学校办学 |
第八条 |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办学层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二) 类别: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三) 办学范围:一级人力资源师。二、三、四级人力资源师、物流师、公共营养师、理财规划师、电子商务师、网络编辑员、育婴师 心理咨询师 企业培训师 房地产策划师 企业信息管理师 黄金投资分析师 健康管理师 景观设计师 。
(四) 形式:短期培训。
(五)规模;在千人左右,为沈阳大型新职业培训学校
(六)招生对象:学校面向社会招生。 |
第九条 |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壹拾万元 ,由冯雪松和赵万宏两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冯雪松,金额:陆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资金。赵万宏,金额:肆万元整。出资方式:货币资金。 |
第十条 |
出资人冯雪松、赵万宏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
第十一条 |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叁人,教职工代表两人。理事会每届任期肆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须经全体理事的2/3决定。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十二条 |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三条 |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
第十四条 |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 第十五条 |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
| 第十六条 |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十七条 |
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
| 第十九条 |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
| 第二十条 |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学校下设监事会管理机构。 |
| 第二十二条 |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冯雪松。 |
|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
学校经费来源是举办者投入、学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
| 第二十四条 |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二十五条 |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
| 第二十六条 |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
| 第二十七条 |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
| 第二十八条 |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
| 第二十九条 |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
| 第三十条 |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
|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
| 第三十一条 |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二条 |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
| 第三十四条 |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
|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三十六条 |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七条 |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
| 第三十八条 |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
第三十九条 |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八章 附则 |
| 第四十条 |
本章程于2009年4月10日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 |
| 第四十一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
| 第四十二条 |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